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内燃动力国重)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等工作,根据内燃动力国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在内燃动力国重自主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范内燃动力国重科研、试验、管理、服务等管理行为,由内燃动力国重发布,在内燃动力国重内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的统称。
第三条 规章的类型有章程(ZC)、基本制度(ZD)、管理办法(BF)、实施细则(XZ)、技术文件(WJ)、操作规程(GC)。根据管理范畴,分为决策类(JC)、战略类(ZL)、科研类(KY)、财务类(CW)、人事类(RS)、安全类(AQ)、资产类(ZC)、综合类(ZH)、党群类(DQ)。编号统一为:ZC/ZD/BF/XZ/WJ/GC-JC/ZL/KY/CW/RS/AQ/ZC/ZH/DQ-**(序号)-20**(制定年)-***(版本号),文件命名为:文件编号+中文名称。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四)广泛征求意见,贯彻民主集中制;
(五)各规章制度之间应协调统一。
第二章 起草与审核
第五条 基于内燃动力国重安排或实际需要,管理中心各职能部门/负责教师依据职能分工在主管领导指导下负责规章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应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依据和宗旨、适用范围、权力和责任、具体规范、施行日期等。实行新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七条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并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序号,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序号,目冠以“(1)”、“(2)”等序号。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
第八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形成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征求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应当征求内燃动力国重各层级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报送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办公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中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供主任办公会决策时参考。
第三章 发布和解释
第九条 规章草案通过主任办公会后,须经管理中心以“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文件”的形式颁布。
第十条 依据规章制定的执行细则和解释性文件,需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修订和废止
第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订: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订的;
(三)规章的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形:规章修订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需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订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