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内燃动力国重)科研诚信制度建设,更好发挥科研诚信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石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支撑和保障内燃动力国重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内燃动力国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燃动力国重为主体开展科研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信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内燃动力国重科研人员、学术委员会专家、产业咨询委员会专家以及参与内燃动力国重科研管理过程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内燃动力国重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明确职责、教育先行,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在晋升使用、表彰奖励、参与项目等方面“一票否决”。
第二章 科研诚信管理责任
第六条 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是内燃动力国重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及开展内燃动力国重的科研诚信建设和教育的工作,同时负责受理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内燃动力国重主任是科研诚信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加强科研诚信常态化管理、健全完善学术民主机制、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科研氛围等责任。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办公会应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结果对做出处理决策。
第八条 内燃动力国重学术委员会应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中要发挥重要作用,在学术不端、学术争议和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处理上具有监督、咨询和审议权。
第九条 内燃动力国重科研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应树立“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遵守国家、天津市及内燃动力国重科研活动规范。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况的,相关责任人应及时撤回相关成果,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内燃动力国重各方向首席科学家应肩负起科研诚信建设的引导和指导责任,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做好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将科研诚信建设贯彻落实到项目组织实施、科学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发布、专利申请、奖项申报等科学技术活动的全链条,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成果监督检查机制。以3年为周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内燃动力国重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开展全覆盖核查。
第十二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项目申报、奖项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成果发表、咨询评审、项目管理和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前,相关责任主体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对严重失信的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实施科研诚信审核制,在项目申报、奖项申报、人才计划申报、成果发表、咨询评审、项目管理和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前,对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科研诚信作为参与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的必要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建立科学技术活动档案管理与追溯机制,加强科研档案整理和保存,指导科研人员做好科研记录、数据记录和汇交,确保科研档案如实记录,实现科研过程的可追溯和再现。根据管理需要,内燃动力国重可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记录及数据材料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机制,落实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科研诚信记录数据库,实行客观记录、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引导机制,推动科研诚信防线前移,在人员入职、职称晋升、参与项目等重点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科研诚信、学风作风等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及时帮助纠正。
第十七条 健全科研经费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建立科研合作利益相关监控制度。凡在科研活动中涉及相关利益冲突时,科研人员应主动避免,以免对国家、内燃动力国重的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失。
第四章 科研诚信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内燃动力国重对存在科研诚信负面清单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实际行为认定、情节轻重和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对责任人进行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通报批评;
(二)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各类人才计划或奖项人选资格等,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内燃动力国重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五)降低或撤销失信人员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五)如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将责任主体纳入一般失信记录名单或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同时将责任主体名称、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等信息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十条 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应及时通报失信行为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对重大科研诚信、作风学风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提出复议申请。超过申诉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对科研项目相关责任主体所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