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内燃动力国重)印章的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现对内燃动力国重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内燃动力国重的印章由管理中心专人负责保管及用印。
第二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使用后的登记簿要存档。
第三条 内燃动力国重印章的使用范围及管理流程:
(一)校内日常文件、合同及财务上款等,用印需在管理中心《印章使用登记册》登记后即可加盖印章。
(二)对外单位的文件资料或开具的相关证明需用印的,需按内容分类,由课题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副主任审批签字后,在管理中心《印章使用登记册》登记后,方可用印。如内燃动力国重对外单位的《试验报告》需由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副主任审批后,并在管理中心登记后方可加盖印章。
(三)如需外借印章,必须经内燃动力国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管理中心《印章外借登记册》登记后,方可外借。
(四)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外出,经授权,内燃动力国重副主任承担相关的审批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由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
印章使用登记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