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先进内燃动力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天津大学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内燃动力国重)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助力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内燃动力国重开展研究工作。内燃动力国重每年公布一次《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本内燃动力国重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内燃动力国重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内燃动力国重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内燃动力国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开放课题申请
第五条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进展的研究。
第六条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申请者应是项目实际主持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八条 课题项目的研究期限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合同签署当月,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长一年。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8-10万元/项(一般项目)和15-20万元/项(重点项目),由内燃动力国重学术委员会批准。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提交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评审后决定是否继续资助以及确定资助金额。
第九条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第四章 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
第十条 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副主任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三)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本基金所支持的在研项目数超过两项;
(四)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五)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六)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七)申请经费过多;
(八)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九)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第十一条 内燃动力国重每年11月公布下一年度开放课题指南,申请人12月提交项目申请,经初审后,内燃动力国重组织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结果按120%提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内燃动力国重将择期与课题负责人签署任务合同书,经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内燃动力国重办公室作为项目启动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且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内燃动力国重将评审结果留存备案。
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审查
第十三条 内燃动力国重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内燃动力国重开展研究工作。特别鼓励项目负责人、博士后、博士生以及硕士生来内燃动力国重开展研究工作,内燃动力国重将提供住宿条件,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在内燃动力国重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四条 对于来内燃动力国重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及硕士研究生将按照天津大学有关标准,并根据在内燃动力国重工作的时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经费由开放课题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一般为1年前)提出申请,报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审批。开放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2个月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和正式发表的论文(可稍后提交)。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内燃动力国重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内燃动力国重签署意见,并报内燃动力国重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内燃动力国重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在每年学术委员会期间向学术委员会做项目进展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十八条 使用开放课题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内燃动力国重所有。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3个月内向内燃动力国重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内燃动力国重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向内燃动力国重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二)发表学术论文的复印件、著作;
(三)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四)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六章 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及所取得的成果,归本内燃动力国重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论文作者单位标注按科技部有关文件执行。要求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业界认可高水平论文1篇。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已获得本内燃动力国重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内燃动力国重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课题组进行奖励。内燃动力国重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七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天津大学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专款专用。经费分两次划拨,签署合同后按年度全额划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权由课题负责人负责管理,内燃动力国重主任审批,项目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向内燃动力国重提交加盖财务部门公章的经费开支结算报告,内燃动力国重办公室审核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在内燃动力国重工作期间的下列费用:
(一)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调研、资料复印与学术交流费;
(三)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用;
(四)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与基金课题有关的标注“先进内燃动力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学术论文版面费。
第二十七条 基金资助课题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燃动力国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